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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子之债务的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19-08-13 18:13:51  阅读:9400+ 来源:腾讯房产作者:责任编辑NO。杜一帆0322

本文作者

孟冰

杜雅琪

近年房地产商场遇冷,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开发商”或“债款人”或“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重整或宽和程序也已不再是新闻了。依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子信息网显现,全国已有多家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例如云南奥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国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本文迁就破产清算程序(以下简称“破产程序”)中对开发商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款的权力保护进行论说。

开发商破产案子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款既有常见的破产费用、担保债款、员工债款、税收债款等,一起也或许包含依据债款人职业特别性而发作的购房人债款、承揽人制作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也或许触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则(三)》(以下简称“《破产法解说(三)》”)所规则为持续运营而发作的新债款。这么多优先受偿权,究竟哪个优先权更优先呢?

经咱们整理,破产程序中前述各项债款清偿顺位顺次为:购房人债款、承揽人制作工程款、担保债款、破产费用、共益债款(注:为持续运营而发作的新债款适用公益债款之顺位)、员工债款、税收债款。

购房人的优先受偿权

关于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前签定的购房合同,房子已建成但没有完结房子一切权搬运挂号(以下简称“权属挂号”)的,此种状况下,已付出了悉数或许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人享有榜首顺位的优先受偿权,本章将依据前述状况论说购房人的权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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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根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规则,“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的悉数或许大部分金钱后,承揽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值得重视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实行作业办公室关于中有关顾客权力应优先保护的规则应怎么了解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实行贰言和复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以下简称“《若干规则》”)之规则,《批复》应作如下了解:

(1)“顾客交给购买商品房”系指顾客为日子所需购买的用于满意寓居功用的房子,不包含为出资或运营用处所置办的房子。

(2)“大部分金钱”,《批复》未清晰“大部分”的衡量规范,笔者以为此可参阅《若干规则》第二十九条所选用的50%规范。

因而,开发商破产案子中,关于契合本文所述景象之购房人享有依据特定不动产的非金钱债款特点的特别债款,该债款归于可对立制作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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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顺位

《批复》规则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立买受人”,然而其未清晰“不得对立”的效能是否及于担保债款与一般债款,可是《批复》榜首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子和处理实行案子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则,承认建筑工程的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当权和其他债款”,即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典当权和其他债款。

由此可知,购房人之优先权优于承揽人,而承揽人之优先权先于担保债款与一般债款,依据法令逻辑,购房人之优先权亦先于担保债款与一般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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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权途径

首要,《破产法》中没有清晰规则购房人怎么行使其优先受偿权,因购房人之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可参阅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说》第五百零八条之规则“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有优先权、担保债款人,能够直接恳求参加分配,建议优先受偿权”。购房人可直接建议行使其优先受偿权。

其次,购房人的详细行权途径还取决于购房合同的实践实行状况。依据《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恳求后,办理人对破产恳求受理前建立而债款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有权抉择免除或许持续实行,并告诉对方当事人。办理人自破产恳求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告诉对方当事人,或许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免除合同”。因而,笔者以为购房人的行使途径应区别以下两种状况:

(1)关于购房人已付出悉数购房款的

购房人付出悉数购房款,即购房人的合同责任已悉数实行结束,仅债款人独自未实行责任,鉴于此办理人不享有《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则的免除权,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则的法定免除权的,购房人可挑选向办理人建议交给该特定房子并处理权属挂号,或要求办理人处置该房子并就所得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详细如下:

首要,如购房人向办理人建议交给房子,如不存在《合同法》榜首百一十条所规则的实行不能等状况的,笔者以为办理人应当帮忙处理权属挂号。

需特别阐明的是,此刻由办理人帮忙处理权属挂号手续也是购房人行使其优先受偿权的办法之一,并不构成《破产法》第十六条所规则的无效的单个清偿行为。笔者以为结合破产法中“债款相等准则”,第十六规则之意图是同类债款依照同一规范相等受偿,非同类债款应别离依据债款所对应的实体规范承认其受偿顺位、规范和办法受偿。购房人享有的是依据特定不动产的非金钱债款特点的特别债款,因而购房人要求交给房子契合购房合同所约好的债款完结办法,事实上向购房人交给房子也更契合《批复》《消法》及《若干规则》所建议的保护生存权的立法精力。

其次,如购房人建议处置房子并就所得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依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作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会议纪要》”)第25条规则“担保权人权力的行使与约束。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宽和程序中,对债款人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向办理人建议就该特定产业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办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款人会议抉择等为由回绝。但因独自处置担保产业会下降其他破产产业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在外”,因而,除独自处置将使债款人产业整体价值下降外,办理人应依据购房人的要求处置房子并向优先向购房人分配。

(2)购房人仅付出大部分购房款的

两边合同责任均未实行结束时,办理人有权依据《破产法》第十八条抉择持续实行或免除购房合同,此状况下购房人行权途径应分以下两种状况:

首要,如办理人抉择持续实行合同的,购房人可自行挑选向办理人建议交给该特定房子并处理权属挂号,或要求办理人处置该房子并就所得金钱行使优先受偿权,如购房人挑选前者的,在购房人付出悉数购房款后,办理人应交给房子并帮忙处理挂号;如购房人挑选后者的,购房人可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25条规则要求处置办理人房子并向优先向购房人分配。

其次,关于办理人免除购房合同或许购房合同被视为免除的,笔者以为此刻购房人对其已付出的购房款享有返还恳求权,此债款相同可依据《批复》享有优先受偿权,购房人可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25条规则要求处置办理人房子并就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制作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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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根底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发包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价款的,承揽人能够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出的,除依照制作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揽人能够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能够恳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制作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是并非发包人欠付的悉数金钱均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批复》第三条规则,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规模限于承揽人为制作工程实践开销的费用,包含应当付出的作业人员酬劳、材料款等,而承揽人因发包人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则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制作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二)》(以下简称“《解说(二)》”第二十一条规则“承揽人制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规模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制作工程价款规模的规则承认。承揽人就逾期付出制作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等建议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据此,承揽人可依据《合同法》《批复》及《解说(二)》之规则就工程价款建议优先受偿权,该优先受偿权仅适用于作业人员酬劳、材料款等直接开销的费用,不包含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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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顺位

如本文在“购房人的优先受偿权”一章中所述,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典当权和其他债款,但劣后于前述购房人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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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权途径

《解说(二)》第二十二条规则“承揽人行使制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制作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2月1日《解说(二)》收效后,《批复》第4条中以制作工程竣工之日起核算行权期的规则不再适用。

事实上,实践中承揽人的债款状况往往无法依据前述规则进行简略承认,因而笔者迁就以下特别状况进一步论说:

(1)制作工程合同被承认无效时

《解说(二)》第十一条规则“当事人就同一制作工程缔结的数份制作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制作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恳求参照实践实行的合同结算制作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由此可知,承揽人就制作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条件是制作工程质量合格,并非合同效能。因而,只需制作工程质量合格的,承揽人即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2)制作工程罢工的

破产案子中,法院裁决受理房地产企业破产恳求时,制作工程或许早已罢工,《解说(二)》第二十二条所规则的承揽人的六个月行权期或许早已届满,承揽人是否就此损失其优先受偿权?

《解说(二)》未对此作出清晰规则,可是《全国民事审判作业会议纪要》【惩办(2011)442号】(以下简称“《2011年会议纪要》”)第四条第(二)款对前述问题规则:首要,非因承揽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竣工,优先受偿权自实践竣工之日起核算;其次,因发包人导致施工合同免除或停止实行的,优先受偿权自自合同免除或停止实行之日起核算。鉴于此,笔者将依据《2011年会议纪要》之精力,并结合《解说(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则对前述问题进行论说:

承揽人已实践施工结束,且竣工检验合格的

笔者以为此状况下合同约好的付款条件早已成果,如承揽人现已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则催告,但发包人仍未付款的,到发包人破产裁决受理日,承揽人的六个月行权期没有届满的,承揽人可在破产程序中向办理人建议优先受偿权。

承揽人已实践施工结束,但没有竣工检验的

笔者以为可分以下两种景象:

榜首,制作工程质量合格的。依据《解说(二)》第二十条规则“未竣工的制作工程质量合格,承揽人恳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笔者以为此状况下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同前述“承揽人已实践施工结束,且竣工检验合格的”,即承揽人已按规则催告,到发包人破产裁决受理日,承揽人的六个月行权期没有届满的,承揽人即可在破产程序中向办理人建议优先受偿权。

第二,制作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解说(二)》未对此作出清晰规则,笔者以为可参阅《解说》第三条关于制作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制作工程竣工检验不合格时,承揽人建议付款之规则,“(一)修正后的制作工程经竣工检验合格,发包人恳求承揽人承当修正费用的,应予支撑;(二)修正后的制作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承揽人恳求付出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撑”。

因而,关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但经其修正后合格的,只需承揽人有权建议工程价款(不包含修正费用),且到发包人破产裁决受理日,承揽人的六个月行权期没有届满的,承揽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包含修正费用),此契合保护承揽人的立法精力,一起也未打破《解说(二)》中工程质量优先之准则。

如上所述,关于制作工程罢工的,如到发包人破产裁决受理日,承揽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且六个月行权期没有届满的,承揽人即可在破产程序中向办理人建议优先受偿权。

(3)装饰装饰工程款是否优先受偿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则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规则,装饰装饰工程归于制作工程,可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制作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则,且《解说(二)》第十八条规则“装饰装饰工程的承揽人,恳求装饰装饰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饰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装饰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一切权人的在外”。值得注意的是,笔者以为装饰装饰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还应以工程质量合格为条件,此不只契合《解说(二)》着重工程质量优先的准则,而且工程质量合格一般也是合同中重要的付款条件,如付款条件没有成果,优先受偿权则无从谈起。

因而,除发包人非该建筑物的一切权人外,装饰装饰工程价款可就装饰工程折价或许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担保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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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根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榜首百八十条第(一)、(二)、(五)款规则,债款人能够其有权处置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制作用地使用权、正在制作的建筑物建立典当担保,且前述产业可一起典当,又依据《物权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以前述产业典当的,典当权自挂号时设。

因而,关于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已就其享有处置权的制作用地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在建工程建立典当权的,依据《破产法》榜首百零九条之规则,即便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担保权人依然可就债款人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即破产法理论中所称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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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顺位

依据《破产法》榜首百零九条规则,担保权人可就债款人特定产业建议优先受偿权,可是如前所述,购房人及承揽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担保权人,因而如购房人、承揽人及担保权人一起就债款人同一特定产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三者的优先权顺位为购房人优先于承揽人,而承揽人优先于担保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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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权途径

《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五条规则,“债款人不实行到期债款或许发作当事人约好的完结典当权的景象,典当权人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产业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产业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危害其他债款人利益的,其他债款人能够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吊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恳求人民法院吊销该协议。典当权人与典当人未就典当权完结办法达成协议的,典当权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典当产业。典当产业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商场价格”。

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二十五条规则,除独自处置将使债款人产业整体价值下降外,办理人应依据担保权人的建议及时处置特定产业并清偿担保权人。

可是,如债款人用于典当的制作用地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办法获得的,典当权人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即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先行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由上可知,办理人应依据担保权人的建议及时处置债款人特定产业,并就所得价款先行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有),再行清偿购房人债款(如有)、承揽人债款(如有),最终担保权人再就剩下金钱优先受偿。

破产费用、共益债款、员工债款及债款人欠缴税费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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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说

(1)关于破产费用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则,破产费用包含破产案子的诉讼费用,办理并处置债款人产业的费用;办理人实行实行职务的相关费用与办理人酬劳;

(2)关于共益债款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则,共益债款的规模如下:“因办理人或许债款人恳求对方当事人实行两边均未实行结束的合同所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产业受无因办理所发作的债款;因债款人不当得利所发作的债款;为债款人持续运营而应付出的劳作酬劳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发作的其他债款;办理人或许相关人员实行职务致人危害所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产业致人危害所发作的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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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根底及次序

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款、员工债款、欠缴的税费的优先受偿权及权力顺位,《破产法》作出清晰规则,详细如下:

首要,《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则,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款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如不足以一起清偿前述一切费用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如不足以一切清偿破产费用或一切共益债款的,按份额清偿。

其次,《破产法》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破产产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款后,再顺次清偿:“(1)破产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则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一般破产债款。破产产业不足以清偿同一次序的清偿要求的,依照份额分配”。

因而,上述债款或费用的顺位顺次为:破产费用、共益债款、员工债款、欠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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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权途径

首要,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则,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款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

其次,关于员工债款与债款人欠缴的税费,依据《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债款人所欠员工的薪酬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付出给员工的补偿金,不用申报,由办理人查询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员工对清单记载有贰言的,能够要求办理人更正;办理人不予更正的,员工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员工债款、欠缴的税费均不用申报,由办理人查询承认后公示。

尽管《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款、员工债款、欠缴的税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则。可是笔者以为以下两点值得进一步论说:

(1)债款人因欠缴税款而发作的滞纳金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尽管于2008年12月31日收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含滞纳金问题的批复》清晰规则“《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则的税收优先权实行时包含税款及其滞纳金”,即因欠缴税款而发作的滞纳金具有优先受偿权。

可是于2012年7月12日收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发作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款承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滞纳金批复》”)对上述问题作出相反规则,即“破产企业在破产案子受理前因欠缴税款发作的滞纳金归于一般破产债款。关于破产案子受理后因欠缴税款发作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则处理”,即破产案子受理前已有的滞纳金归于一般债款,破产案子受理后发作的滞纳金,则不归于破产债款。

同《最高院关于滞纳金批复》,于2019年3月28日收效的《破产法解说(三)》也清晰规则“破产恳求受理后,债款人欠缴金钱发作的滞纳金,包含债款人未实行收效法令文书应当加倍付出的拖延利息和劳作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款人作为破产债款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承认”。

鉴于此,笔者以为上述问题已不再具有争议性,已破产案子受理前已有的滞纳金归于一般债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恳求受理后的滞纳金不归于破产债款,亦不存在优先受偿权。

(2)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款优先权顺位的破例景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则(二)》第三条第(二)(以下简称“《破产法解说(二)》”)款规则“对债款人的特定产业在担保物权消除或许完结担保物权后的剩下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款和其他破产债款”。依据该规则,担保债款就债款人特定产业享有肯定的优先权。

可是,实践中确有一为难局势,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前一般已就其悉数或大部分产业建立了担保权,由此导致破产案子中担保债款额一般已超出破产产业价值,如依据上述《破产法解说(二)》第三条规则优先归还担保债款,则债款人已无其他破产产业可付出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款。

笔者以为关于担保债款额超出破产产业价值,且债款人无其他破产产业付出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款的破产案子,破产程序堕入僵局的,破产费用、共益债款分以下两种状况处理:

关于破产费用之办理人酬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承认办理人酬劳的规则》第十三条“办理人对担保物的保护、变现、交给等办理作业付出合理劳作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恰当的酬劳。办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酬劳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则第二条规则的办法承认,但酬劳份额不得超出该条规则约束规模的10%”。

因而,关于上述破产僵局,笔者以为办理人可依据上述规则可向担保债款人建议办理人酬劳。

关于破产费用(办理人酬劳在外)与共益债款

笔者以为,破产程序是对债款人的悉数债款债款会集处理的程序,破产程序是整体债款人完结债款的办法,因破产程序发作的费用(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款)归于整体债款人完结其债款的费用,因而破产程序中完结债款的费用可参阅适用一般程序中与完结债款的费用的相关规则。详细而言,《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债款人产业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时,且其时当事人没有约好的,应当按以下次序抵充:完结债款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十四条规则“债款实行期届满,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致使典当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典当权人收取的由典当物别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依照下列次序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款的利息;主债款”。

因而,针对上述状况,笔者以为办理人处置担保物所得价款可优先付出破产费用(办理人酬劳在外)、共益债款后,再行偿付担保债款。

破产程序后新发作的告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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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根底

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关于为持续运营而发作的告贷(以下称“新债款”),此告贷之债款人(以下称“新债款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新债款人怎么建议优先受偿权?

《破产法解说(三)》第二条规则“破产恳求受理后,经债款人会议抉择经过,或许榜首次债款人会议举行前经人民法院答应,办理人或许自行办理的债款人能够为债款人持续运营而告贷。供给告贷的债款人建议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则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款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其建议优先于此前已就债款人特定产业享有担保的债款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办理人或许自行办理的债款人能够为前述告贷设定典当担保,典当物在破产恳求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款人设定典当的,债款人建议依照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九条规则的次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因而,债款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经债款人会议抉择或法院答应,债款人为持续运营而发作的新债款,新债款人可参照共益债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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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顺位

关于该优先受偿权的权力顺位,尽管《破产法解说(三)》清晰规则新债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一般债款,劣后于在先的担保债款,可是因开发商破产案子中触及较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款,笔者将进一步论说新债款人与其他债款的优先权顺位:

(1)关于新债款与破产费用,鉴于新债款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参照共益债款之规则建议,因而新债款与破产费用的顺位相同适用《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中关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款的顺位规则,即债款人产业不足以一起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款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如不足以一切清偿破产费用或一切共益债款的,按份额清偿。

(2)关于新债款与员工债款、税收债款,《破产法解说(三)》第二条仅清晰新债款人的优先顺位优于一般债款,未清晰其与员工债款、税收债款顺位联络,笔者以为因新债款人的优先受偿权是参照共益债款之规则,又依据《破产法》榜首百一十三条共益债款优先于员工债款、税收债款,因而新债款的顺位应参照《破产法》榜首百一十三条优先于员工债款、税收债款。

(3)关于新债款与一般债款,《破产法解说(三)》第二条清晰新债款人的优先顺位优于一般债款。

(4)关于新债款与担保债款,《破产法解说(三)》第二条清晰新债款人的优先顺位不得对立已就特定产业享有担保权的债款人。

(5)关于新债款与购房人、承揽人之债款,鉴于新债款的顺位不得对立在先担保债款,且因担保债款的优先性劣后于本文前述购房人、承揽人,因而新债款人的优先受偿权亦不得对立购房人与承揽人。

(6)关于同一典当物上新债款人与在先典当权人,以债款人产业为新债款人设定典当权的,如该典当物上已有在先的典当权,或许债款人一起为两个及以上新债款人建立典当权的,该典当物上债款受偿顺位依照《物权法》榜首百九十九条之规则行使,即典当权均已挂号的,依照挂号先后次序清偿,同次序的按份额清偿;如有未挂号的典当权,则挂号的优先于未挂号的。

如上所述,新债款顺位优先于员工债款、税收债款及一般债款,但劣后于破产费用、购房人债款、承揽人债款及担保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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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权途径

笔者以为已然《破产法解说(三)》第二条清晰新债款人参照共益债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遵从上述权力次序的条件下,新债款人即可依据《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则建议就债款人产业随时清偿。

综上所述,关于开发商破产案子中各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款,除第四章所述破产费用、共益债款优先权顺位的破例景象,破产程序中各债款的清偿顺位顺次为:购房人债款、承揽人制作工程款、担保债款、破产费用、共益债款(包含新债款人)、员工债款、税收债款。

孟冰,京都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1994年开端从事律师作业,1998年参加京都律师事务所,执业二十年,处理了很多诉讼和非诉讼事务。孟冰律师担任多家公司和组织的法令顾问,如光大银行总行、中信银行总行、国寿不动产、远洋地产、国电联合动力公司等,并帮忙这些企业完结比如惯例事务审阅、土地使用权搬运或获取、股权转让、财物并购、商场推广、争议处理等法令问题的处理。

杜雅琪,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结业于英国纽卡斯尔大学法学院,世界商法硕士。杜雅琪律师具有证券业从业资历与基金业从业资历,首要执业范畴为房地产开发与制作工程、公司合规办理与危险操控、不良财物处置、破产重整及影视娱乐等法令事务。自执业以来,先后为多家国有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金融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供给法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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